典型案例。为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震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共同营造网络交易良好生态,
2025年11月20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江北新区某化妆品店销售的一款身体乳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商品,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店铺主要销售化妆品,店内销售的一款某烟酰胺保湿身体乳产品页面和标题标注了“美白、淡斑、变白、焕白”字样,然而其实际备案功效为修护、保湿,并未取得美白功效的化妆品备案,无“美白、淡斑、变白、焕白”的功效,其宣传来源于该产品含有烟酰胺的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2026年3月,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举报,称南京某进口食品有限公司在直播间销售“香港珍妮曲奇聪明小熊饼干”时宣传产品为“0香精、0色素”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其直播间销售商品,宣称“香港生产、香港制造”“0香精、0色素”等宣传字句。当事人能够给大家提供产品为香港生产、制造的证明材料,但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产品标签,该饼干中的“聪明小熊咖啡味曲奇饼干”配料除上述成分外,还含有咖啡味食用香精,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0香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2026年4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销售的“某全自动波轮洗衣机”,网页宣传洗衣机容量为“8KG”,但商品到货后消费者发现新洗衣机的“8KG”容量比家里旧洗衣机的“6KG”容量还要小。经查,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 电动洗衣机》(GB/T 4288—2025)国家标准:3.5额定容量——制造商规定的洗衣机/脱水机一次能处理的干燥状态标准洗涤织物的最大质量。因此,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采用洗涤与脱水的容量之和作为洗衣机容量的表述,不符合洗衣机相关国标,对消费的人购买产生误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47.6元。
2026年1月,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专项监测,发现某健康营养(南京)有限公司在其抖音直播间销售的普通食品宣称具备医疗功效,依法向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涉嫌违法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海外自营直播间”销售“某酵母β葡聚糖儿童鼻敏抵抗力”食品时宣称能够提升孩子免疫力,同时该商品详情页中含有“酵母β葡聚糖能够更好的降低呼吸道感染,平衡过敏发挥非消极作用,感染生病概率减少”;在直播售卖“某某葡聚糖+乳铁蛋白粉lgG”时,主播宣称“帮你挡住外面的脏东西,外面的一些脏东西啊、坏东西啊,什么甲的乙的不好的东西被我挡住了进不来”。当事人在直播售卖普通食品时,在食品广告中采用的广告用语客观上宣称销售的普通食品具备医疗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2025年8月至9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多款普通预包装食品宣传具备“阻断糖碳油”“缓解酒精性脂肪肝”“润肺结节常备”“促进肌肉修复”等功效,且在宣传中引用员工自测报告或未获国家级权威认定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在部分产品中利用成分功效暗示疾病治疗功能,将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功效直接等同于产品功效,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误导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2025年12月30日,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交单》,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雨花茶,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包装空隙率项目因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雨花茶系某茶业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生产。经查,2025年2月19日,因当事人生产的雨花茶包装空隙率项目不符合GB 23350—2021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3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7月,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了130盒案涉雨花茶给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上述批次雨花茶包装空隙率项目不符合GB 23350—2021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系逾期未改正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